遗失物的所有人在要回遗失物时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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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所有人在要回遗失物时有时间限制吗

在遗失物所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捡到自己东西的人后,要回东西有时间限制吗?我看资料好像说有两年的时间限制,这个两年是什么?消灭时效还是什么?不是说拾得人捡到遗失物无论经过多久,都应该返还给权利人吗?如果这个占有人就是捡到遗失物的人,你随时可以要求他归还遗失物。
两年的时间限制是针对遗失物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才适用。

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应当怎么办?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受法律保护,遗失物是属于权利人的物权,应当返还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主动的交还失主,一时找不到失主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我认为居为己有,因为人都有自私的一面尽快找到失主,因为我们是有良心的中国人~!

请教老大及各位大拿们【遗失物】的问题

请问;拾得遗失物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个说法排斥吗?分析上“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这句话是否是说第一个拾到的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从此人处善意取得是不可以的。
物权法107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和拾得遗失物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排斥吗?谢谢!为啥我让听我推荐的录音呢。
就是为了防止现在出现着这样的问题。
拾得遗失物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这个是法理。
有法理,不一定有法条支撑。
不排斥。
为啥我让听我推荐的录音呢。
就是为了防止现在出现着这样的问题。
拾得遗失物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这个是法理。
有法理,不一定有法条支撑。
不排斥。

捡到别人的东西,但是倒霉的是当天那东西又不见了。
隔天失物主要求归还,要怎么办?

展开全部你捡到遗失物,对物是一种实际控制,占有该物但未取得所有。
拾得者应该尽到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即合理、妥善保管好遗失物,负返还义务。
如果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的毁损丢失的,物之所有权人可追究拾得者侵权责任。
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勇敢的面对。
弄丢别人的东西是你的错,你应该把选择权交给东西丢了的那个人,让他选择是让你赔钱还是打你出气,错了就应该有承受错误后果的觉悟。
一旦他决定怎么惩罚你,你接受就好了,这件事情也就过去了,而不是现在你诚惶诚恐不敢上学了。

捡到他人遗失物怎么处理

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所有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应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公安等有关部门通知所有人领取,仍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则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这期间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
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受让人损失由谁赔偿

你想问什么?受让人是指购得遗失物的人吗?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因此受让人不存在损失。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二年内不主张权利的,遗失物归丙所有)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3、受让人归还原物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视风险何时转移而定

【拾得遗失物】最后都要返还所有人啊,为什么还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啊?谢谢~~

呵呵,这个问题还是有点意思的。
请注意,从所有权来说,拾得遗失物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很简单吧。
你既然能问这个问题,那么相关的知识应该也知道了。
拾得遗失物的人占有该遗失物是否会取得所有权?显然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最终结果只有两个:第一种情况、返还所有权人,那么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就没有“取得”一说,所有权没有发生过变动,何来取得方式的分别?第二种情况、没有找到原所有权人,那么最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没问题吧,公告6个月,无人取得即为国家所有)。
这里的物权变动关系是,6个月过后,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物得所有权,那么物品就成为了无主物吧,那么国家自然是原始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都是指的国家对于该物品的所有权取得。

遗失物被别人占有还能索要吗

可以索要。
1、我国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
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
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
3、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那首先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如果遗失物,价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还涉嫌侵占罪。
拾得遗失物,并不能笼统的说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第一,拾得遗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遗失物的这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
而善意、恶意是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源的主观问题。
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等同。
第二,客观上,拾得人占有遗失物。
主观上,若想找失主归还,则为有权占有,占有的权源为无因管理之法定债权。
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
有权占有并无善意、恶意之分。
其次,主观上,若不想归还,变为侵占,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遗失物所有权的问题

一、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古玩商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在古玩城以6000元卖于丙。
不久甲发现,向丙追索。
甲是否有权向丙追索?二、若乙捡回家中陈设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是否可以向乙征讨?1甲不能追回,虽然乙处分脱离物丙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丙是从古玩城购买,在古玩城,乙有经营资格,丙属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2可以征讨,原因的丙是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可以跟他好说,你这是哪来的啊叫他给还于自己啊一、如果丙支付了相应市价的价格则为善意第三人,甲无权要回。
反之则可以二、丙没有支付相应符合市价的价值,不为善意第三人。
甲有权要回可以根据最新的《物权法》的规定,这个两个行为都可以追回了。
对于遗失物,遗忘物,赃物都不是适用普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在适用善意取得之时都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
受让人必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甲是否有权向丙追索,没有权,丙是合法善意取得,甲发现是否可以向乙征讨,可以的,乙的赠与是无效的,他没有取得所有权啊,是无权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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